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將本級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3月31日前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述;
(二)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五)咨詢處理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咨詢情況);
(六)復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復議、訴訟和申訴情況);
(七)政府支出和收費情況;
(八)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九)其他工作情況;
(十)附相關的說明和指標統計表。
第四條 工作組織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年度報告組織工作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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