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順利施行,確保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結合我縣信息公開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應遵循的原則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 真實可靠、及時準確、服務群眾。

  第三條  縣政府及各鄉鎮、各部門信息公開發布的主要內容:

  1、政府規章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2、經批準實施的關于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鄉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4、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5、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情況;

  6、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7、重大建設項目,包括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城市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8、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9、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0、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序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11、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1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3、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4、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7、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支農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9、與公眾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政府信息發布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發布:

  1、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3、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4、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報;

  2、政府公眾公眾信息網;

  3、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4、政務大廳、檔案館等;

  5、新聞發布會;

  6、聽證會、質詢會等; 

  7、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

  第六條  屬于主動向社會發布的政府信息,縣政府及各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外發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發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對外發布。

  第七條  屬于主動向社會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由信息發布單位負責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公開,由信息發布部門每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執法頻率相對較少的部門,至少每兩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因特殊情況不能公開的,要作出書面說明;工作動態類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更新。

  第八條  各部門應做好已發布信息的立卷歸檔工作,供公眾查閱。

  第九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主動發布義務,及時更新、撤換已失去實效的政府信息及影響政府信息發布工作的單位,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由監察機關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個人利益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