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政發〔2024〕6號
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應縣城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應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應縣城市附屬綠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附屬綠地的建設、管理,規范綠地建設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綠化水平,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城市附屬綠地包括本縣居住區(居住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礦倉儲綠地、學校、醫院、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及其他建設工程周邊場地的附屬綠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行政審批、批后監管和竣工驗收及后續管理。
第四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地建設應堅持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縣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附屬綠地建設的綠化審批、行業監督管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附屬綠地綠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對建成區單位和居住區綠化的監督檢查,每年開展省、市級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創建活動。各單位和居住區要積極參加創建活動,提高綠化建管水平和檔次。
第七條 縣園林綠化部門對附屬綠地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綠地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
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管護由所有業主負責,業主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實施養護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礦倉儲綠地、學校、醫院、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及其他建設工程周邊場地的附屬綠地的管護由該產權單位負責,嚴格執行綠化養護技術規程,確保植物生長茂盛、修剪整齊、園林設施整潔無損。
上述規定以外的附屬綠地或者零星樹木,以及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管護責任單位。
第九條 附屬綠地的管理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防治的要求,加強對植物病蟲害的防治。發現植物病蟲害后,應及時向園林綠化部門報告,并及時做好消殺、除治工作。
第十條 附屬綠地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規劃指標: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所占居住區總用地面積比例不低于30%;
(二)單位附屬綠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例:1.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不低于20%;
2.學校、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
所、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三)工業企業的附屬綠地面積和城市內河湖、濕地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舊城改造地區的綠化面積,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合理安排綠地面積,改造后綠地面積少于原有面積的應當征求本小區居民意見。
第十一條?附屬綠地管理的運行程序規定。
(一)方案審查。建設工程申報規劃許可前,須經園林綠化部門審查配套綠化規劃設計方案,經審查合格后簽發《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并在綠化設計圖紙上加蓋“綠化方案審驗專用章”,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
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予簽發《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項目立項批文;
3.規劃紅線圖(改建項目為改建范圍圖);
4.規劃總平面圖;
5.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紙質文本一式兩套、電子文件(CAD格式、光盤)一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規劃設計總說明(含綠地率等綠化指標);
(2)現狀用地平面圖;
(3)現狀植物調查圖;
(4)總體規劃設計平面圖;
(5)綠化效果圖;
(6)豎向設計圖;
(7)植物配置說明及苗木表;
(8)植物配置平面圖;
(9)噴灌、滴灌平面及系統圖;
(10)綠地范圍內其他管線和地下建(構)筑物等位置圖;
(11)有園林設施的需提供剖面圖。
6.綠化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圖紙或文件。
(二)批后監管。經批準實施的配套綠化工程,園林綠化部門應在以下方面進行批后管理:
1.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及時查處擅自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性質的施工行為。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如確需變更綠地用途的須向園林綠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2.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在主體工程建成之后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園林綠化部門組織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3.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須經園林綠化部門審批;
4.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的設計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5.建設工程配套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方案實施的,由園林綠化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并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竣工驗收。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及時向園林綠化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到現場配合。園林綠化部門接到竣工驗收書面申請后,要組織專業人員現場檢查驗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和能否達到規劃設計標準要求。經驗收合格的,在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圖紙和驗收報告上加蓋“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園林綠化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書;
2.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圖紙;
3.配套綠化工程決算造價資料;
4.配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5.配套綠化工程招投標手續和相關合同書;
6.配套綠化工程養護管理措施。
(四)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隨建設工程驗收資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居住區、居住小區附屬綠地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地按以下條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標注為基準,規模以疊加后的綠化工程竣工圖為準,制作綠地平面圖公示牌;
(二)公示牌應標明居住區、居住小區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方向坐標、綠地率指標、比例尺、圖例說明;
(三)公示牌應當樹立在居住區、居住小區顯著位置,與周圍景觀協調;
(四)公示牌應當進行永久公示。綠地管護責任單位負責對公示牌進行維護。
第十三條 居住區、居住小區建設工程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進行初始登記后,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與買方就附屬綠地的面積和位置等內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處罰與獎勵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社區、小區物業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大對附屬綠地綠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對附屬綠地綠化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對養護管理好、在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達到標準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資金獎勵;對養護管理差、未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養護的單位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綠化建設或者未達到綠化建設標準的,由園林綠化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園林綠化專業單位進行庭院綠化建設,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凡未按制度進行配套綠化建設、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地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對開發、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草坪、花壇、綠籬,攀折樹枝,采摘花果;
(二)在樹木上拴綁鐵絲繩索、刻畫釘釘、扯掛標語,包裹樹木;
(三)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攤設點,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燒廢棄物;
(四)在景觀水體內擅自放生魚類等活體動物;
(五)攀登建筑和雕塑、攀爬樹木;
(六)在河湖等景觀水面釣魚、網魚、電魚、游泳、滑冰等;
(七)在綠地內傾倒含有融雪劑的積雪等有害物質;
(八)在綠地、水面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九)在綠地內擅自設立廣告牌和標語牌;
(十)損壞綠化設施和水面救援設施;
(十一)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損毀附屬綠地的,由園林綠化部門及小區物業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依法進行查處;對附屬綠地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但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由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據《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有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據《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由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據《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對個人或單位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職人員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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