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縣縣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暫行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應縣縣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應縣縣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是應縣人民政府調控全縣糧油市場和實施社會糧食應急救濟的重要物資基礎。為了進一步規范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管理,建立管理科學、調控有力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管理服務體系,保證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油市場穩定,有效發揮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在實施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參照《山西省儲備糧管理暫行規定》《朔州市市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規定》及《應縣縣級調控糧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是指應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油,包括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所有權歸屬應縣人民政府,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計劃由應縣人民政府制定,調控期限、品種、數量、質量、入庫成本等按照計劃執行。
第四條 縣級糧食主管部門直屬的國有糧食企業是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存儲企業,從事和參與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油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縣發改局負責擬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品種調整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庫存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完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監督檢查庫存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數量和質量,并適時組織輪換。
(三)負責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損失、損耗的核實與處置。
(四)負責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庫存實物臺賬管理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五)負責組織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倉儲管理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六)負責委托承儲應急成品儲備糧油企業的資格審核、合同簽訂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七)負責對全縣儲糧企業進行檢查指導,以及企業資質審核、確認、合同簽訂等其他管理工作。
(八)負責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質量數據的收集整理。將承儲單位上報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質量數據、入庫出庫監測數據等納入質量數據庫。
(九)按入庫、儲存、出庫等環節,分批次分時段跟蹤收集質量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判定,形成質量報告。
(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進行質量檢查和抽查,并根據檢驗結果,每期做出分析。
(十一)按要求開展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衛生監測工作。
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庫存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縣政府規定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入庫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二)嚴格執行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安全保管和規范化管理,采用科學儲糧技術,確保糧油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
(四)負責完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庫存實物臺賬的建立,定期向縣發改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上報實物臺賬和有關財務、統計、倉儲報表。
(五)及時、準確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庫存數量、質量和管理情況,適時提出輪換建議。
(六)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具體組織落實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出入庫工作和輪換工作。
第八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定額損失損耗、輪換及動用等價差虧損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由縣財政全額負擔、及時足額撥付。
(一)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入庫成本經縣政府核準確定后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按年撥補;輪換費用、損失損耗、輪換及動用等價差虧損在輪換及解除調控時撥補到位。
1.貸款利息經縣農發行按當期貸款利率核算后,由縣財政局撥付縣發改局,縣發改局及時將資金匯入承儲企業縣農發行賬戶。
2.管理(儲存)費用、輪換費用等補貼,按縣政府核定補貼標準,由縣財政局撥付縣發改局。
3.輪換或動用形成的價差虧損,由承儲企業向縣發改局申報并接受審核,報請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據實補貼。
4.損耗分為定額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損耗經縣發改局審核通過后由縣財政承擔,超定額損耗由儲備企業負擔。
5.損失分為人力不可抗拒損失和人為損失,人力不可抗拒損失由縣財政全額負擔,人為損失由儲備企業負擔。
(三)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農發行共同簽定監管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確保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數量準確、質量達標、儲存安全,各種利息、費用等補貼及時足額撥付和使用規范。
第九條 縣農發行負責按照有關信貸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從事收購(調入)、管理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所需資金提供貸款支持。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實行貸款與糧油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凡承儲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企業必須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縣農發行信貸監管。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章 計劃與輪換
第十一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劃由縣發改局根據有關政策和總體宏觀調控需要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建立,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期限和總體布局計劃,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輪換實行計劃管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共同負責監管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輪換,承儲企業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一)輪換原則:庫存糧油堅持“推陳儲新、安全儲糧、適時輪換、確保品質”的原則。資金實行“購貸銷還”的原則,即:輪出時全額收貸,輪入時等額發放貸款。
(二)輪換期限:食用油脂(四級)正常儲存期為1-2年,為了儲存安全,每年輪換一次;小麥粉正常儲存期為六個月,夏季(6、7、8月)三個月內輪換一次,其他季節保質期六個月內輪換一次;輪換期內庫存可不低于承儲儲備規模的100%。
(三)輪換辦法: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實行靜態輪換。采取“數量、成本、質量不變,實物轉換”的辦法,輪換時承儲企業書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收購計劃等有關資料,經縣發改局批準后,抄送縣財政局、縣農發行。輪換可采用先購后銷、先銷后購、即購即銷等方式進行。輪空期為四個月,輪換期超過四個月的,輪空期按每批次輪換滾動計算,特殊情況延期必須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輪換原則上不做庫存成本調整。因特殊原因形成價差虧損按第八條有關規定辦理。輪換期間,縣財政局正常撥付各種利息和費用補貼,未經批準超過輪空期,以挪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論處,縣財政局停撥輪空期間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將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輪換執行等情況,及時書面報送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及縣農發行。
第四章 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政府隨時調得動、用得上。
第十七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符合“一符六無三專四落實”倉儲管理標準,合格率達到100%。“一符六無三專四落實”是指:“一符”即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三賬”相符,保管帳與倉(垛)專卡相符,倉(垛)專卡與庫存相符。“六無”即無害蟲、無鼠雀、無變質、無事故、無重度不宜存、無污染。“三專”即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即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十八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期限、儲存地點按照縣政府的規定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動。儲存企業專職保管員、儲糧倉房的確定及其調整須經縣發改局同意后方可實施;承儲企業、品種、數量、質量需要調整的,必須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提請應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非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混存。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規范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專賬,分倉保管賬和專卡。專賬要準確、及時地反映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專卡一式三份,承儲企業分管領導、保管員、倉房各留一份。倉房調整、輪換過程中品種、數量有變動時要及時更換專卡,舊卡存檔備案。
第五章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一條 縣發改局要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逐步完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
(一)全縣或部分地區、村鎮成品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時。
(三)確需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由縣發改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抄送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動用方案應包括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發改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六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動用出庫必須憑據齊全,及時登記賬目,保證賬實相符,出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人員對數量負責。對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出庫手續,承儲企業和保管人員有權拒絕,并將情況報告縣發改局。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動用命令,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安全儲存
第二十八條 儲存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倉儲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進出方式、倉型、品種、儲備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期間倉庫內溫度、水份、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足夠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的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選擇儲存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儲備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儲存縣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倉庫要保證屋頂、墻壁、門窗和地面完好,不滲漏,清潔干燥,無蟲,還要配備隔熱降溫、防潮通風以及糧溫檢測和防鼠等設施。儲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應清潔、干燥、無油腳、無污染、無鐵銹、無異味,并要求不滲漏、耐腐蝕、隔熱性良好。儲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內壁和閥門不得使用銅質材料。倉(罐)外懸掛專用標志牌。成品糧不準使用防護劑防治害蟲和螨類,保證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食用價值和營養價值。
第三十條 縣級應急成品儲備糧小麥粉包裝規格必須符合標準計量規定(小麥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計量誤差在±0.5%之內,小麥粉應采取每垛2500袋的標準垛位存放,垛與墻、柱間距不少于0.6米,垛間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0層。小麥粉宜采取密閉、準低溫等儲藏技術;儲藏過程中應根據氣候條件適時揉包倒垛,應加強粉螨和擬谷盜的防治。油脂應將水分含量和雜質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溫、密閉、放置空氣除氧劑等措施避光儲藏。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每年聯合檢查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儲備企業不得將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管。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貸款、貸款利息及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十五條 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輪換,承儲企業應按輪換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保質保量完成。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輪換應遵循有利于保證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承儲企業在依法被撤銷、解散或破產前,其儲存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指標由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縣政府同意后調出。
第三十七條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儲存損失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執行本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儲存企業檢查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應急成品儲備糧油采購、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儲備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四十條 縣發改局應當加強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抄送縣財政局及縣農發行。
第四十一條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加強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縣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二條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處理;發現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情況,縣發改局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收購、補貼、貸款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情況,未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 經檢查,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并取消該企業承儲資格。
(一)入庫的應急成品儲備糧油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未采取科學保糧措施的。
(四)糧情檢測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的。
(五)檢測設備、儀器不齊備,影響糧情檢查的。
(六)倉儲管理達不到標準的。
(七)未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輪換計劃而擅自輪換的。
(八)儲存、質量等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九)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五條 經檢查,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對情節較重、造成損失數量在5000公斤(含)以上或金額在10000元(含)以上的事故,要通報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
(一)因管理不善,發生壞糧,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推陳儲新,造成儲備糧油品質劣變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
第四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財政補貼全額退還,并給予其主要責任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三)擅自改換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品種、質量等級的。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五)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應急成品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將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出售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應急成品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九)擠占、截留、挪用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第四十七條 各級管理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不力、知情未報、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而造成管理發生上述問題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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