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核單位 | 照顧類別 | 出具證 明單位 |
上報單位 | 照顧 考生類別 |
照顧 辦法及分值 | ||
| 各縣(市、區)招生辦 | 第一類 | 臺灣省籍 | 省對臺 辦公室 |
縣(市、區)招生辦 | 應屆 | 中考成績增加5分投檔 | |
| 第二類 | 少數民族 | 考生本人居民戶口本原件,16周歲以上的考生還須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 | 縣(市、區)招生辦 | 應屆 | 中考成績增加5分投檔 | ||
| 第三類 | 歸僑 華僑子女 歸僑子女 |
省僑務 辦公室 |
縣(市、區)招生辦 | 應、往屆 | 中考成績增加15分投檔 | ||
| 第四類 | 烈士子女 | 省退役軍人 事務廳 |
縣(市、區)招生辦 | 應、往屆 | 中考成績增加20分投檔 | ||
| 第五類 | 公安子女 | 公安烈士子女 | 省公安廳 政治部 |
縣(市、區)招生辦 | 應、往屆 | 錄取分數線降低10%投檔 | |
| 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和一級 至四級因公傷殘民警子女 |
省公安廳 政治部 |
縣(市、區)招生辦 | 應、往屆 | 錄取分數線降低5%投檔 | |||
|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 | 第六類 | 獨生子女 | 夫妻雙方及子女均屬農業戶口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縣(市、區) 衛生健康部門 |
應、往屆 | 中考成績增加10分投檔 | |
| 省軍區 政治部 |
第七類 | 軍人子女 |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 省軍區 政治部 |
省軍區政治部 | 應、往屆 | 錄取分數線降低10%投檔 |
| 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 省軍區 政治部 |
省軍區政治部 | 應、往屆 | 錄取分數線降低5%投檔 | |||
| 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據本人申請,可以回父母原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 | 省軍區 政治部 |
省軍區政治部 | 應、往屆 | 按照前兩款規定的比例降分錄取 | |||
| 駐晉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 省軍區 政治部 |
省軍區政治部 | 應、往屆 | 中考成績增加10分投檔 | |||
| 前款規定范圍之外的現役軍人子女 | 省軍區 政治部 |
省軍區政治部 | 應、往屆 |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第八類 | 消防救援 人員子女 |
烈士子女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應、往屆 | 錄取分數線降低10%投檔 |
| 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戰)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在職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現在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且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員,或有子女后曾在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累計工作5年以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應、往屆 | 錄取分數線降低5%投檔 | |||
| 駐晉消防救援隊伍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應、往屆 | 中考分數降低10分投檔 | |||
| 前款規定范圍之外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 | 應、往屆 |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 |||
| 說明:政策性加分和文化課總分相加作為考生的投檔分數??忌瑫r享受兩種以上政策性照顧加分的不累加, 按分值最高一項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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