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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居住證損毀、丟失的。
二、事項審查類型
即審即辦。
三、辦理依據
(一)《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
(二)《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四、受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五、決定機構
公安派出所。
六、數量限制
無。
七、申請條件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或者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居住證損毀、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新證。
八、禁止性要求
無
九、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張、原居住證(丟失的除外)。
十、申請接收
申請人可持申請材料原件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戶政窗口現場核驗材料,符合辦理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
十二、辦理方式
窗口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提交申領居住證相關證明材料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1、期滿換發居住證的公民免收證件工本費;
2、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需繳納證件工本費。
十五、辦理結果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
十六、結果送達
可由窗口直接領取。
十七、咨詢途徑
派出所戶籍窗口。
十八、辦公地址和時間
派出所戶籍窗口;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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