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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范圍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居住證損毀、丟失的。

  二、事項審查類型

  即審即辦。

  三、辦理依據

  (一)《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

  (二)《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四、受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五、決定機構

  公安派出所。

  六、數量限制

  無。

  七、申請條件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或者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居住證損毀、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新證。

  八、禁止性要求

  無

  九、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張、原居住證(丟失的除外)。

  十、申請接收

  申請人可持申請材料原件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戶政窗口現場核驗材料,符合辦理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

  十二、辦理方式

  窗口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提交申領居住證相關證明材料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1、期滿換發居住證的公民免收證件工本費;

  2、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需繳納證件工本費。

  十五、辦理結果

  批準或不批準決定。

  十六、結果送達

  可由窗口直接領取。

  十七、咨詢途徑

  派出所戶籍窗口。

  十八、辦公地址和時間

  派出所戶籍窗口;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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